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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最少10%须配备充电桩

发布时间:2018-01-03    阅读:67 次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天津市日前发布了《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的总体思路,“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分类布局、快慢结合”的基本原则,逐步形成以自(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题、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有效补充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办法规定,天津市新建住宅配件停车位须按照100%比例标准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并鼓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按照一定比例建设充电设施(具体比例由企业自行决定)。新建的大于2万平米的商场、宾馆、亿元、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新建公交场站应配套建设充电设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充电设施验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已建住宅小区、办公楼建筑、商业类建筑、社会停车场库、出租车场站、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场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按照相关标准或要求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鼓励结合路灯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创新方式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市容及电力等有关部门应支持配合。鼓励上述场所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与专业企业合作,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积极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办法指出,参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拥有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具备充电用户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并接入本市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的集中监控和管理;
    (二)充电费用的收取鼓励采用移动支付、一卡通、电力卡、ETC卡等多种支付方式,为用户创造方便、快捷的支付环境,对外经营的公用
充电桩须具有通用支付方式;
    (三)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并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完备的充电基础设施标识标志;
    (四)应建立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在集中运营的大型充、换电站须配备相应的值守人员,以及消防安全设备,并实时监控;
    (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