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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信局发布充电设施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3-26    阅读:36 次

   近日,广州工信局发布《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穗工信规字〔2018〕3号文件进行相应的修订,现面向社会征求修订意见。详情如下:



为更好促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市场的发展,充分释放我市充电设施投资运营商的经营活力,更好地提升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能力和水平,我局对《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对《意见》有修改意见,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对所提出的意见,须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并署真实姓名,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附件:《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3月25日




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等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包含上级部门下达的充电设施补贴(奖励)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全市充电设施(包括充电和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等原则。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补贴资金预算,组织或委托项目审核,组织项目申报、下达资金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不予补贴,补贴项目除满足国家最新通用性标准要求,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无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当符合本省、市相关标准。
2.充电设施必须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投资建设方须保证当年获得补贴的直流、交流和换电设施在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显示的各总功率数正常运行保持至少5年(从获得补贴的当年起算,含获得补贴当年),其中交流的功率数可由直流的功率数按1:5的比例替代(即1千瓦的直流可以替代5千瓦的交流),交流的功率数可由换电的功率数按1:25的比例替代(即1千瓦的换电可以替代25千瓦的交流),直流的功率数可由换电的功率数按1:5的比例替代(即1千瓦的换电可以替代5千瓦的直流)。
投资建设方未能保证当年获得补贴的直流、交流和换电设施在平台上显示的各总功率数正常运行保持至少5年的,须在收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将平台显示功率数据予以补齐,否则按当年获得补贴的标准(时间从先到后)乘以功率差额数再乘以退回补贴标准得出的金额予以退回补贴(投资建设方在5年存续期内停业或破产的除外),未补齐且未退回补贴的,不得再次申请财政补贴。
投资建设方在平台上显示正常运行总功率数连续30天少于获得补贴功率数总额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该投资建设方发出整改通知;一个年度内累计90天少于获得补贴功率数总额的,列入重点监控检查对象。
获得补贴的直流、交流和换电设施的各总功率数可以进行转让,受让方须是在平台上已进行信息录入的独立法人且受让后的功率数按本规定执行。
3.在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登记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建设方须在项目竣工后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须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等标准开展。
4.充电设施建设投资方已按要求在平台进行信息录入,所建充电设施均已接入管理平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成并正常营运的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5000千瓦


(二)支持充电设施良好运营。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不予补贴,对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按年度进行运营电量补贴,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按要求能实现在管理平台上的充电数据实时共享,充电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
2.企业充电数据采集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要求,需对充电和运营数据采集和存储,并且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3.企业建立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充电设施运营安全可靠。


第六条 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一)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等。补贴标准如下:
1.充电桩项目:
(1)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3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交流充电桩:按照6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换电设施项目:按照20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二)对于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给予年度运营电量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按照0.1元/千瓦时的补贴标准,单个充电站点内平均每桩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2000小时,单个换电站点内平均每换电工位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3000小时。
以上补贴范围和标准可根据年度工作任务重点进行调整,在年度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申报通知中予以说明,其中为鼓励住宅小区露天公共停车区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补贴标准相比其他区域的充电设施予以适当提高。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度发布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申报通知,并在门户网站发布。

第八条 申报单位申报的补贴资金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申报项目应当属于补贴资金支持范围,不得跨范围申报。
(二)已获得建设补贴的充电设施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但对获得建设补贴的充电设施进行技术升级改造,新增加的充电功率部分可申报建设补贴。
(三)用于补齐在平台上显示获得补贴充电设施须保持正常运行总功率数差额的充电设施不得申请建设补贴。
(四)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补贴资金。


第九条 申报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补贴资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实施效果等。
(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税务信用等级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企业已在平台进行信息录入、充电设施已接入平台和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及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成并正常营运的充电基础设施总功率不少于5000千瓦的证明。
(四)项目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充电设备购买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对于申报企业设备为自主研发或组装生产,不能提供购买合同及发票的情况,企业可以提供充电基础设施材料的采购合同、发票,或是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
(六)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或换电站装机容量证明材料等。
(七)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认证证书或带有CMA/CNAS标识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等标准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形成的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九)充电站点形象照片。
(十)申请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申报充电设施运营项目补贴资金时所需提供材料根据情况参考本条执行。


第十条 对申报补贴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项目初审。由各区负责征集项目,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项目审核。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实。
(三)项目拟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拟补贴的资金项目。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定的申报项目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日以上,对于公示后无异议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进行重新审核。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门户网站上公开以下信息:
(一)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补贴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标准和申报程序等内容。
(三)项目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及补贴金额等。
(四)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本区申请获得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部门配合区工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等。

第十四条 获得补贴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实施绩效管理,组织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组织开展项目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价。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补贴资金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平台应做好录入企业信息和接入充电设施数据的管理监控工作,确保数据的可靠存储和真实,并在出现有运营商低于应正常运行总功率等异常情况时,须及时将情况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之前获得补贴的充电设施的正常使用存续期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执行,之前关于获得补贴的充电设施连续正常使用至少5年的规定不再执行。因2016年是按充电设施建设投资额的30%的比例发放补贴的,2016年获得建设补贴的企业按获得补贴金额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补贴标准的3倍所得的各总功率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称正常运行是指充换电设施在平台上显示能正常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能力的状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指补齐功率数对应的充换电设施须是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已作登记且已接入平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指退回补贴标准为:


(一)第1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100%政府补助资金;
(二)第2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80%政府补助资金;
(三)第3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50%政府补助资金;
(四)第4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20%政府补助资金;
(五)第5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10%政府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