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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出台 直流桩补贴5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100元/千瓦

发布时间:2018-11-15    阅读:119 次

近日,中山市发布了《中山市关于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促进中山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体系,保障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同时,有助于引导绿色消费,推广绿色产品,推动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产业的发展。

在扶持标准方面:

充电基础设施按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

其中,2018年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直流充电桩5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100元/千瓦予以补贴;

2019-2020年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直流充电桩3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60元/千瓦予以补贴。

加氢站的补贴标准:100万元/站。

扶持条件方面:

申请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企业符合《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2.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3.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地点需纳入我市的年度建设计划或工作方案;

4.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能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应接入中山市充电设施信息管理平台和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粤易充平台),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5.充电基础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

6.充电基础设施需按《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申请补贴的加氢站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加氢站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日加氢能力不少于200公斤;

2.加氢站需纳入我市的年度建设计划或工作方案;

3.加氢站需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以下是政策原文:

中山市关于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资助条件和标准,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号)、《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发展改革委或财政厅下达的,资助方向为本市区域内建设的集中式充电站、分散式充电桩以及加氢站等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是促进中山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体系,保障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本专项资金扶持中山市范围内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加氢站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充电基础设施按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其中,2018年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直流充电桩5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100元/千瓦予以补贴;2019-2020年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直流充电桩3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60元/千瓦予以补贴。

(二)加氢站的补贴标准:100万元/站。

第三章  扶持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条件

(一)申请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企业符合《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

2.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3.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地点需纳入我市的年度建设计划或工作方案。

4.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能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应接入中山市充电设施信息管理平台和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粤易充平台),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5.充电基础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

6.充电基础设施需按《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二)申请补贴的加氢站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加氢站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日加氢能力不少于200公斤。

2.加氢站需纳入我市的年度建设计划或工作方案。

3.加氢站需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资金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且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 《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三)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项目立项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明性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五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八条  项目申报。市发展改革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须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将相关书面材料提交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  项目审核。镇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格审查:项目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范围、要求等;

(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等;

(三)内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资金申请条件和标准;

(四)信用审查:查询产业扶持资金系统中的红黑名单信息,对纳入黑名单的申报企业取消补贴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十条  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局将审核结果在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系统、市发展改革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报市政府审定。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发展改革局拟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下达通知。经市政府同意批复后,市发展改革局向相关单位下达资金安排通知。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资金申报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并按要求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资金验收、绩效评价、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等参照《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若国家和省调整执行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助的政策,我市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调整给予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后30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